全球视角:虚拟货币政策评估之澳大利亚「开放型」

币圈资讯 1年前 (2023) 币百度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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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全球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监管政策,郭律师团队为大家收集了相关新闻简讯,整理了“全球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系列文章,带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今天,郭律师团队带大家了解澳大利亚的虚拟货币政策~

政策开放程度综合评估:【开放型】

一、澳大利亚财政部就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外币免税问题的立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2022年9月6日消息,据澳大利亚财政部官网,其正就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外币免税问题的立法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从9月6日到9月30日,公众有 25 天的时间来分享他们对拟议立法的意见。如果签署成为法律,该立法将修改《商品和服务税 (GST) 法案》中现有的数字货币定义——有效地将加密资产排除在外币的定义之外。GST 是对在澳大利亚销售或消费的商品、服务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基础广泛的税收。助理财政部长斯蒂芬琼斯强调了澳大利亚政府打算将加密资产排除在税收之外被视为外币的意图。但是,该立法不会影响对作为投资持有的加密货币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从 2023 年到 2025 年实施加密货币监管

2022年4月21日消息,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局 (APRA) 宣布,它打算从 2023 年开始,到 2025 年在该国实施加密货币监管。

三、澳大利亚政府将为加密货币交易所创建许可框架

2021年12月消息,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为加密货币交易所创建许可框架,并考虑推出零售 CBDC。目的是为数字交易所创建一个许可框架。

四、数字货币交易新规

2018年4月11日,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宣布实施数字货币交易新规。新规中主要的一点是:“位于澳大利亚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现在必须在澳大利亚注册,并遵守政府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合规和报告义务。”

五、新的报税规例

2018年4月9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在新的报税规例下,超过1万澳元“比特币”或其他数字货币交易,亦可能被税务局审查。报税时,比特币被列作资产,投资者须缴资本增值税。

六、2017-2018澳大利亚财年预算报告

2017-2018澳大利亚财年预算报告中就提到,将于2017年7月1日把比特币视为合法货币,并将废除比特币商品与服务税(GST)。以帮助新的创新型数字货币企业在澳大利亚更加容易运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比特币合法化,也许会推动比特币的进一步发展。

七、《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

2017年12月,澳大利亚两议院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不是资产,只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对数字货币进行了定义,并将数字货币分为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和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数字化过程或贷款。作为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数字货币具有相关的功能表现如交易的中介、存储经济价值、记账单位;且它非由政府机构发行或授权、可与资产互换,并可用作支付商品或服务;一般来说公众都可以无任何限制地使用其作为对价。

八、《首次代币发行》

2017年10月4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下称“ASIC”)发布了指导意见——《首次代币发行》,表示在澳大利亚ico的法律地位取决于ICO的具体情况,例如ICO是如何构建和运营的,以及通过ICO发行的代币有哪些权利。ASIC在该文中详细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ICO构成有管理的投资计划的发行、公司股份的发行或衍生品的发行,并阐述了相应的监管规范。

九、公开募币指南

2017年10月,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布了一套自己的首次公开募币(ICO)指南。其中规定,适用于 ICO的法律取决于代币的自然结构。只要代币的本质是基于安全或者是基于效用,销售代币只需要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而不需要遵守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因为ICO公司提供的不是金融产品。

十、澳大利亚政府提出立法

2017年,澳大利亚政府提出立法,如果得到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批准,将使比特币和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免于“双重征税”。如果获得通过,该法案将进一步确立数字货币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地位。财政部长表示,拟议的改革将“进一步加强澳大利亚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声誉”。该法案遵循联邦政府在 2017 年预算公告中的承诺:从7月1日起免除数字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税 (GST)。立法改革意味着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将被视为普通货币,在税收方面也将采用普通货币的征税标准。

十一、澳大利亚财政法案对数字货币定义

2017年,澳大利亚财政法案对数字货币定义如下:(a) 被设计为可互换的;(b) 可作为供给的对价的;(c) 大众普遍可以获得的,在使用其作为对价时无实质性限制的;(d) 不以任何国家的货币进行计算的;(e) 价值不取决于或来源于任何其他物品的价值的;(f) 非对接收、指示供给某一或某些特定物的授权的价值单位(除非该授权附属于持有电子价值单位或使用电子价值单位作为对价);(g) 金钱;(h) 如果被攻击,可能会成为非因(a)到(f)中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电子价值单位供给的金融供给的价值单位。

十二、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征税指南

2014年8月,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了征税指南,税务局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外币,比特币的供应不是货物和服务税的金融供应,而比特币是资产增值税的资产。”

十三、双重征税制

2013年6月,澳大利亚税务局曾确认比特币交易需要征收商品和服务消费税(GST)即双重征税制:购买数字货币时会被征税,在使用数字货币购买需缴纳税款的物品时会再次被征税。

总结:

经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澳大利亚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开放型”。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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