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涉嫌帮派罪曹某某前科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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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1年,曹某某协助上家购买了200余万元的虚拟钱银并将其搬运给上家。曹某某因涉嫌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1.曹某某归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应从轻处分;2.曹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片面恶性较小;3.曹某某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拘捕。

【案情简介】

2021年,曹某某接触到一个网友,对方表明能够经过出资虚拟钱银赚钱,上家将钱转账给曹某某,曹某某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钱银,并将其搬运给上家,涉嫌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2021年10月21日,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家族托付律师请求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曹某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2.曹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片面恶性较小?
3.曹某某有两个违法违法前科,是否契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辩护定见】

一、曹某某构成自动投案,其到案后活跃照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分

曹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刑事违法,自动前往派出所承受查询,归于自意向侦办机关投案,构成自动投案。曹某某在归案后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分。

二、曹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为从犯,片面恶性较小,其到案后活跃退赃,认罪悔罪情绪良好

曹某某操作搬运虚拟钱银取得的赢利较少,且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片面恶性较小。曹某某在到案后活跃退赃,认罪悔罪情绪良好。

三、曹某某契合“没有拘捕必要”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曹某某契合“没有拘捕必要”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曹某某归于从犯,获利较少,并在到案后活跃照实供述和退赃,契合“没有拘捕必要”的情形。

2.曹某某契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曹某某所涉违法并非损害国家公共安全、暴力型违法。同案犯已归案,涉案现实已查清,证据已固定,不具有搅扰证据和作证的社会危险性。曹某某及其家族表明愿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办案机关传讯时能及时到案承受讯问。

辩护人发现曹某某有两次前科,但第一次违法时是未成年人,且判刑不超越五年,其前次违法记载应当被封存,而曹某某的第二次违法是缓刑,不构成累犯。因此,前科不该影响取保候审。

【处理结果】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定见得到采用,曹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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