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负责虚拟货币炒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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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本院受理了一起托付代理合同纠纷案子。原告苗某是天津人,2020年10月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告尹某。原告托付被告操作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虚拟钱银账户,并约好了收益分红。2021年4月,原告发现其币安账户中的虚拟钱银仅剩6,000元,要求被告赔付194,000元。因为被告未及时赔付,原告以欺诈为由向汾阳市公安局报案,但未获立案。随后,原告将此事告至本院。

该案是本院历年来榜首例涉及虚拟钱银炒作领域的案子。主审法官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剖析,并参阅相关告诉和公告的规则。经判定,本案涉及的比特币及其他炒作币种均为网络虚拟钱银,不具备钱银属性,不具有法令地位,不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不合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钱银。尽管公民出资和交易虚拟钱银是个人自由,但不受我国法令保护,由此发生的出资炒作危险和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当。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因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本院判定,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子事实后,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令,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令行为是无效的。虚拟钱银在实际中被广泛应用于赌博、不合法集资、欺诈、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市场稳定形成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的产业安全。原被告的行为实质是从事虚拟钱银的交易、流转、炒作,违反了国家法令法规方针的相关规则。这种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法令,两边之间形成的托付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并且不受法令保护。本案的意图在于提醒民事主体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法令、理性出资、慎重对待。虚拟钱银炒作存在危险,出资者在操作时需慎重,进行民事法令活动时必须合法,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供稿:民事审判庭孙丽

原标题:《虚拟钱银炒作危险应由谁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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