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三千多以太币 偿还千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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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来公开审理的一起假贷案件中,出借人给付告贷人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钱银,而是虚拟钱银以太币。原告林某诉称,他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告贷协议,约定刘某以太币的价值向林某告贷1000万元,并在2020年6月以人民币方法偿还。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了3165个以太币,但刘某未按约还款。因而,林某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告贷本金和利息。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假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钱银交易炒作危险的告诉》的规定,虚拟钱银不具有与法定钱银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备钱银的法偿性和强制性特征,不能以太币不能作为告贷合同的标的物,林某主张的以太币交给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贷交给方法,该告贷协议无效。案涉的虚拟钱银交易打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告贷协议无效,双方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丢失。

终究,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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