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支付协会限制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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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5月19日电(记者杜)针对近期虚拟钱银买卖炒作活动的上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付出清算协会于18日联合发布《关于防备虚拟钱银买卖炒作危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付出机构和其他会员单位不得以虚拟钱银定价产品和服务,不得承保与虚拟钱银相关的稳妥事务或将虚拟钱银归入稳妥职责规模,不得直接或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钱银相关的服务。

公告称,虚拟钱银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钱银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的钱银属性,不是真正的钱银,不应开展法定钱银与虚拟钱银交流和虚拟钱银交流事务,作为中央对手出售虚拟钱银,为虚拟钱银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钱银衍生品买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不合法集资、不合法发行证券、不合法发行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公告指出,金融机构、付出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以虚拟钱银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钱银相关的稳妥事务或将虚拟钱银归入稳妥职责规模,不得直接或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钱银相关的服务。

公告着重,金融机构、付出机构等会员应加强虚拟钱银买卖资金监控,加强危险信息共享,进步行业危险防控水平,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买卖和服务,并向相关部分陈述;加强客户宣传和预警教育,积极提示虚拟钱银危险。

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钱银相关事务活动提供网络事务场所、事务展现、营销宣传、付费分流等服务,及时向相关部分陈述相关问题线索,为相关查询查询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告》指出,虚拟钱银无实在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作,相关投机买卖活动存在虚假财物危险、经营失败危险、出资炒作危险等多重危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钱银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出资买卖形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为此,公告提示顾客增强危险意识,树立正确的出资理念,不参与虚拟钱银买卖炒作活动,谨防损害个人财产和权益。爱惜个人银行账户,避免不合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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