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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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钱银的概念

虚拟钱银是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区内可用于购买产品和服务的钱银。一般来说,虚拟钱银能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实体钱银无关的虚拟钱银,只能在封闭的虚拟环境中运用,比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第二类是单向兑换型虚拟钱银,通常只能在虚拟环境中运用,但有时也能够用来购买实体产品和服务,比方超市和网站的积分;第三类是双向兑换型虚拟钱银,能够买入和卖出,包含由专门机构发行的加密钱银,比方比特币和莱特币。

二、我国对虚拟钱银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情绪

我国目前触及虚拟钱银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首要包含: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防备比特币危险的通知》,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危险的公告》,2018年8月发布的《关于防备以“虚拟钱银”“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危险提示》,以及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防备虚拟钱银买卖炒作危险的公告》。依据这些文件,我国对虚拟钱银的角色定位及监管情绪如下:

1. 虚拟钱银不是法定钱银:虽然虚拟钱银被称为“钱银”,但它不是经钱银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钱银的特点和效能,不能在市场上因此不是真正的钱银。制止虚拟钱银以法定钱银的身份进行买卖活动。

2. 虚拟钱银是一种虚拟产品:我国的监管政策承认虚拟钱银在财产特点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

3. 制止与虚拟钱银相关的特定行为:虚拟钱银不是法定钱银,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此外,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代币融资买卖平台在触及虚拟钱银的兑换、生意、提供信息中介等方面都有限制。

三、虚拟钱银生意合同的效能

我国有关虚拟钱银生意合同的法律效能案例较多。例如,在一个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确定了一份关于虚拟钱银的生意合同的有效性。依据判决书,一名购买虚拟钱银的个人向卖方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并收到了相应数量的虚拟钱银。后来,虚拟钱银的价值跌落,买方要求交还40万元。一审法院确定生意合同无效,但通过再审,法院认为个人合法持有、流通虚拟钱银是答应的,买卖过程中的危险由个人承当,生意合同的有效性得到承认。

来源:百度

此时快讯

【灰度GBTC负溢价率收窄至27.07%】金色财经报道,据Coinglass数据显示,当前灰度总持仓量约为275.61亿美元,其中灰度比特币信托基金(GBTC)的负溢价率为27.07%;ETH信托负溢价率为36.92%。此外,ETC信托负溢价为51.19%,LTC信托负溢价为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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