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窃取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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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192

“互联网+”年代,电子网络的衍生物如游戏设备、游戏币等虚拟产业越来越多。与实际国际的资产不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状,却有实际国际的各种使用价值、买卖价值和变现价值。而传统的偷盗罪,偷盗的目标一般是公私资产。但在网络中,虚拟产业被偷盗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偷盗此类虚拟产业的行为该当何罪呢?一同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根本案情

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临沂市兰山区数字产业园为别人提供核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的时机,私行使用刘某EPK虚拟币钱包的私钥,侵入刘某的核算机系统,经过转账命令共盗取EPK虚拟币208075.96枚。后李某某经过虚拟币买卖平台,屡次售卖所盗取的EPK虚拟币,违法所得100905.21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何罪。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当以偷盗罪论处。理由是:虚拟产业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必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特点上看,虚拟产业能为人操控和占有,具有必定的经济价值,并能够满意人们的某种需求。从经济特点上看,虚拟产业的产生也是用户花费了大量的时刻、金钱而获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虽然虚拟产业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产业,但并不影响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成为偷盗罪的犯罪客体。

第二种定见以为,偷盗网络虚拟产业的行为应确定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是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资产”而是一种“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为虚拟产业与金钱等有形产业与电力等无形产业存在显着不同,将其解释为偷盗的犯罪目标公私资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二是偷盗虚拟产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盗罪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偷盗数额的确定,现在缺少能够被遍及承受的核算方式,数额难以确定会使法官在确定偷盗罪后的科罪量刑时陷入困境。三是不供认虚拟产业的产业特点契合国际常规。因此,将偷盗网络虚拟产业的行为定性为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契合罪刑均衡准则。

法院审理

法院选用了第二种定见,以为对偷盗虚拟产业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依照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科罪处分,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经依法审理,确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考虑到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已退缴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分,依法适用缓刑。所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核算机盗取别人游戏币不合法出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讨定见》明确:利用核算机盗取别人游戏币不合法出售获利行为,现在宜以不合法获取核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科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背国家规则,侵入前款规则以外的核算机信息系统或许选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核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或许对该核算机信息系统施行不合法操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来源:sina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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