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特大传销案宣判,首犯被责令退赔赃款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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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的首犯张某军和叶某频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赃物并返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以为,2016年2月份开端,张某军、叶某频和朱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温州全国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温州聚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创立“微友创富”和“聚才网”等渠道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张某军担任公司的履行总裁,负责日常运营和商场开发,叶捷频为副董事长,负责安排和策划运营形式。

这些渠道以“O2O物联网渠道”等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和推行,招引了不特定公众成为其会员和区域代理,并以区域计酬、排队返现、推行分红等方式引诱参加者不断开展下线。

会员在渠道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获得一个排队号,依据“五返一”、“三返一”等规则,通过返现、分红等方式返还充值金额。同时,渠道还设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区域代理,会员一次性充值相应金额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奖赏,并通过“三级分销”机制鼓励会员开展下线。

然而,实际上该渠道没有实体运营活动,商品销售只是为了增加招引力,会员的盈余依赖于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该渠道的规模和赢利形式都无法支撑其长期开展,本质上属于传销形式。

据张某军供述,“微友创富”和“聚才网”非常火爆,有50个满员的微信群,营业额大约是900多万元和16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军、叶某频的行为构成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军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13万元,叶某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10万元。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张某军和叶某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军起主要效果,是主犯;叶某频的效果明显小于张某军,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张某军的量刑是恰当的,但关于叶某频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叶某频被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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