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运营中心头目传销案,负责人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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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聚集品”网络传销案的判定。依据判定书,该案的被告王某某是“聚集品”在绛县的运营中心负责人,他开展下线人员超过3万人,因涉嫌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件审理查明,“聚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创立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地点在深圳前海港合作区。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营TP138电商网站渠道,并以“同享经济”的名义设立奖励制度,诱使参加者开展别人参加,并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形的会员系统。

聚集品公司的TPS138购物渠道表面上是一个跨境电商渠道,但一般会员必须购买以250美元为整数倍的产品套装才能成为铜级以上会员。该套装实践价值仅为商品价格的十分之一,类似于“入门费”。

聚集品公司设立了多种奖励制度,引诱会员经过开展下级会员来提升本身等级和取得奖励。公司依照引荐联系形成会员层级架构,并依据职务等级和会员等级来核算返利,具有明显的“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特征。

2015年10月21日,两名引荐人介绍“聚集品”给王某东,称其是一个全球生意并同享利益的品牌。王某东听完介绍后免费注册成为“聚集品”会员。随后,他引荐了4个会员,经过面对面引荐和微信等方法开展下线,并多次组织推行活动和开设实体店来引荐别人参加“聚集品”的传销活动。

王某东的行为违法,他经过隐秘实在赢利方法和引诱参加者缴纳一定金额的钱款来获取加入资历,并经过宣传和诱导会员开展下线和消费来获取返利,骗得别人资金。绛县人民法院认为,他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绛县人民法院于7月2日依法判定王某东犯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判定书还指出,王某东不仅是聚集品在绛县的运营中心负责人,还是渠道上的供货商,而聚集品扣留了约150万元人民币的货款,王某东遭受了巨大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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