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私钥生成公钥与法律风险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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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讲到投资人以虚拟钱银投资入股公司、公司承受投资人用虚拟钱银投资的一般法律规则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篇文章将持续对虚拟钱银作价出资所产生的作价评价问题、工商登记问题进行研究。

虚拟钱银作价出资所产生的评价作价问题

现行法律规则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对核实产业的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假如评价作价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出资人应补足差额。

依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评价管理若干问题的告诉》,投资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应委托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评价,并对供给的非钱银产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九条规则,出资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未依法评价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确定出资人未实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委托评价安排进行评价。评价确定的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确定出资人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

依据以上法律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财物进行评价并非必要程序,但假如未经评价,投资人可能面对胶葛及被要求补足出资的危险。

相关危险
在虚拟钱银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假如虚拟钱银已在市场上流通,出资人能够参阅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危险相对较小。但假如虚拟钱银没有上市流通,投资人以约定价格出资,未来可能遭到其他股东、债权人的诉求,要求补足出资的危险。

虚拟钱银作价出资所产生的工商登记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章程应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刻。在投资人全部以虚拟钱银作为出资认购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出资方式为虚拟钱银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以虚拟钱银作价出资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及危险,工商登记也并不容易实现。

虽然在国外已有虚拟钱银作价出资的先例,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虚拟钱银评价安排和工商登记的困难,国内使用虚拟钱银进行出资和增资仍面对一定的障碍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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