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小白”卷走赃款成“工具人”

WB3交流加微信:WX-93588,⬅️此处为全站广告位,与正文项目无关
注册并登录App即可领取高达 60,000 元的数字货币盲盒:点击此处注册OKX

近年来,虚拟币成为热门话题,但其中的高额利润隐藏着巨大的危险。许多投资者因而而倾家荡产,但有一名名叫丘某的“币圈新手”却能稳赚不赔。本来,他充当了一种名为“提现违法赃物的‘工具人”,协助别人将违法所得的资金提现并交给别人。

详细案情是这样的:丘某在聊天软件上认识了网友星星,两人相谈甚欢。星星约请丘某参加虚拟币生意,经过一家名为“某币网”的虚拟钱银渠道注册了账户,并绑定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

丘某经过该渠道从星星那里收到了一种名为泰达币的虚拟钱银(USDT币),然后以高价将泰达币卖给星星的同伙,再将所得的钱从渠道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最后,他将提取的现金交给了星星,并按照每次提取现金的金额取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在协助星星出售虚拟钱银和屡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屡次被司法冻住,因涉嫌转入违法赃物。然而,丘某明知这些钱款的来历不正,却在账户解冻后依然协助别人套取现金并交给别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以为,丘某明知是违法所得,并经过虚拟钱银渠道自行生意、提现搬运赃物的行为,契合刑法中有关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的行为特征。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须综合考虑其认知水平、个人经历、客观行为等要素。在本案中,丘某无故接受陌生人的恳求协助提现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是不契合常理的,而且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住后依然继续从事该活动,因而可以确定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归于违法。此外,法院检查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归于违法违法所得,并不要求其清晰识别到详细的违法类型,只需求对款项的来历有一个概括性的认知即可。

最终,法院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虚拟钱银一直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虚拟钱银应在法令框架内有序发展。需求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钱银并非由钱银当局发行,且在我国没有法定钱银位置,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转生意。开展虚拟钱银相关的业务,如法定钱银与虚拟钱银兑换、虚拟钱银之间的兑换、为虚拟钱银生意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都归于非法金融活动,禁止从事。

因而,用户应理性评估虚拟钱银的价值,慎重对待所谓的“炒币”行为,更不要以营利为意图从事“以币换现”的活动。同时,应细心区别各种虚拟钱银,警觉金融诈骗和洗钱等法令危险。

相关法令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方法粉饰、隐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顺义法院
文字:朱郡臣
编辑:安杨姚日辉

此时快讯

【一投资者购买了价值1000万美元的ETH看涨期权合约】金色财经报道,据Amberdata数据,上周五,一投资者购买了约63,250份与以太坊挂钩的看涨期权合约,该期权并将于12月29日到期。该交易涉及出售2500美元行权价的看涨期权,以部分资金购买1900美元行权价的看涨期权,该策略的初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因为交易实体购买1900美元看涨期权的支出高于出售2500美元看涨期权所获得的收入。

版权声明:本文收集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转载请注明:币圈“小白”卷走赃款成“工具人” | 币百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