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圈小白竟稳稳地成为提现赃款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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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拟币火出圈。高额利润隐藏着巨大危险隐患。时常有投资者败尽家业。但丘某这名“币圈新手”却稳赚不赔。本来他充当了提现违法赃物的“工具人”。

案情介绍:
丘某在聊天软件上结实了网友星星,两人相聊甚欢。星星邀请丘某参加“炒币”挣钱,在星星的极力煽动下,丘某在名为“某币网”的虚拟钱银渠道实名注册了账户,关联绑定了自己多张银行卡。
经过该渠道,丘某首先从星星处接纳名为泰达币的虚拟钱银(USDT币),随手以高价将泰达币出售给星星的同伙,再将出售泰达币获取的钱从渠道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终究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并交给星星。星星则根据每次现金总额的多少按一定比例给丘某好处费。

在帮助星星出售泰达币并多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转入违法赃物而屡次被司法冻住,但丘某在明知这些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在账户解冻后仍然多次帮助别人套取现金并交给别人。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明知是违法赃物,经过在虚拟钱银渠道自买自卖,终究提现搬运赃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中的搬运、窝藏赃物的行为模式。

关于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的判别,主要结合该行为人的个体认知水平、过往经历、客观行为等归纳确定。详细到本案中,丘某无故承受陌生人虚拟钱银代其提现并取现金给对方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有悖常理,且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司法冻住后仍然继续从事该活动,片面上归于明知。此外,法院在对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归于违法违法所得的审查中,并不要求其明确认识到详细是哪一种违法,只需求对钱款来路不明、存在问题有概括性认知即可。

终究,因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
虚拟钱银一直是近年来热点话题之一。其应在法令框架之内有序开展。需求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钱银非钱银当局发行,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定的钱银地位,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转。开展法定钱银与虚拟钱银兑换事务、虚拟钱银之间的兑换事务、为虚拟钱银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虚拟钱银相关事务归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厉制止。

因而用户应理性评价虚拟钱银价值,慎重看待所谓的“炒币”相关行为,更不应以盈利为意图从事“以币换现”的活动,细心鉴别类别冗杂的各种虚拟钱银,谨防金融欺诈或洗钱违法等法令危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购、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时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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